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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浙沪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发展示范区

   2020-08-02 556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举行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支持一体化示范区的政策措施。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这对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尤其是实现绿色的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对于持续推
        近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举行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支持一体化示范区的政策措施。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这对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尤其是实现绿色的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对于持续推动长三角区域绿色发展,包括绿色金融发展都有着很高的政策价值。
  因此,近期提出建设一体化示范区是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中央对长三角总的战略定位是“一极、三区、一高地”,一体化示范区要成为“极中之极”“高地中的高峰”,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列,在贯彻发展理念上当好标杆。制定《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支持政策》),是两省一市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合力推动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政策支撑和改革举措。
  《支持政策》围绕改革赋权、财政金融支持、用地保障、新基建建设、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要素流动、管理和服务创新、组织保障八个方面,提出了22条具体政策措施。《支持政策》于7月1日印发,支持位于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的一体化示范区加快发展。
  《支持政策》明确两省一市共同出资设立一体化示范区先行启动区财政专项资金,3年累计不少于100亿元,用于先行启动区的建设发展和相关运行保障。要求两省一市加大对示范区重大生态类项目、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存量低效用地盘活项目、重大功能性项目等财政支持力度。加快示范区尤其是先行启动区建设,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提升集中度、显示度,需要财政资金支持。同时在设立示范区投资基金、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等具体举措上,另行制定措施加大支持。
  中央层面,争取重大功能性项目、地方政府债券、配套出资示范区投资基金等方面的财政支持。
  “这个政策也赋予了示范区执委会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上海市发改委主任马春雷表示,一体化是区域协调发展的高级形态。一体化发展关键在于协调,协调既是一种眼光和胸襟,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协调的核心是要有共同的行为准则,规划、标准、政策、法治实际上是行为准则的根本内涵。“如果说我们每件事、每个项目都要通过大量的协调来推进一体化项目的实施,那成本太高了,效率太低了。如果说我们能够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政策,今后有法治保障来推动这种协调,那就会大大降低一体化示范区发展过程中的协调成本,提高发展实效。”马春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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