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移植树木要制订移植方案,要有植被保护和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要求移植后立即整治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未尽到植被保护和林地保护与整治恢复义务的,林业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或采取不予办理采集证、运输证等调控措施。规定了移植名木古树、天然原生珍贵树木,以及移植胸径10厘米以上树木需要经批准和办理采集证。
根据《办法》,林地内林木移植需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登记在册(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以及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天然原生树木,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的树木,国家级公益林地上的树木,检疫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区内的寄主树木等五种林木严禁移植。《办法》施行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