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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拉萨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介绍

   2014-04-09 1191
核心提示:作为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地处青藏高原,气候条件恶劣,城市绿化对于改善拉萨生态环境、发展城市经济、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提升旅游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查并通过《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

作为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地处青藏高原,气候条件恶劣,城市绿化对于改善拉萨生态环境、发展城市经济、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提升旅游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查并通过《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下面是关于该条例的简单摘要:

 

《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37条。主要包括城市绿化专项规划、计划和实施;城市绿化用地的建设;城市绿化用地的保护管理等三方面。

 

1、 条例中规定居民居住、公共绿地率不低于35%

 

根据《条例》要求,拉萨市居民居住、公共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新建区绿地率大于35%;老城区绿化率不低于15%;工业绿地率不低于20%,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绿地率不低于40%;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15%。

 

2、 国土规划审批项目应就绿化工程征求绿化部门意见

 

《条例》重点规范了3个问题:一是要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和分期实施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绿地等,实行城市绿线管理。三是国土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就建设项目的配套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配套城市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报林业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 违法擅自砍伐树木的补种10倍树木

 

  《条例》明确了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责任,防止责任不清,互相扯皮。其中,城市公共绿地、城市行道树、干次道绿化带,由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公路、铁路、河道、水库等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由各级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物业管理机构或或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于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不清楚或有争议的绿地,由所在市、县(区)政府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条例》在法律责任上加大了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惩罚力度,对于违反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公共绿地树木的,将被要求在指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可以并处所砍伐树木实际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在树木或则城市绿化设施上刻字、打钉、搭棚、栓系牲畜、假设电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在绿地内饲养家畜,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的,林业绿化主管部门除责令改正外,可以最高处罚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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