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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关于林业生态事故的定义

   2014-04-12 1074
核心提示:《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关于林业生态事故的定义。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新修订的《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下文简称为《预案》)根据林业生态事故造成的生态功能、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为四级,分别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预案》中明确规定:

一、有参与人数500人以上,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5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万株以上等情形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二、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等情形的,为Ⅱ级事故;

 

三、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5万株以上、5万株以下等情形的,为Ⅲ级事故;

 

四、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25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等情形的,为Ⅳ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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