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园林工程施工规范》对在浙江境内进行园林施工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1、园林工程施工应充分体现浙江省及工程项目地的地方特色,充分反映其固有特征和品质。
2、从事园林工程施工的企业须具有相应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3、施工前,施工技术人员应会同建设、设计单位核对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员联系。
4、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内容单独或单项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凡涉及古树名木按相关要求执行。
5、施工前应对工程计量器具、施工机械进行设备完好率的核查工作,做好现场供水、供电、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等的准备工作。
6、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
7、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
8、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或相关规定施工,保持场容整洁。
9、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